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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跟妹妹去百貨公司購物30分鐘後,妹妹不愛這個剛入手30分鐘的手提包了。

人有時就是會腦袋秀逗,衝動購物等等一堆理由,雖知可能會失敗,但是我們還是試著協商店家能否退款或是換成該百貨業的禮券,當然,失敗了。

因為消保法19條,實體店面不適用鑑賞期。因為消費者看到了,摸到了,同意了。

這讓我想著,為何需要這條法文?

我在日本曾經退貨兩三次。

第一次經驗是在一家燈光昏黃的店家購入一個顏色非常漂亮的紅色牛皮包,當時只覺得,天哪!我尋尋覓覓的夢想中的包包終於出現在現實生活裡,阿莎力的買了。

回到家白光一照,只覺得我怎麼會買個這模醜的東西!!!!!!!!!!!!!

接下來三五天,白天,晚上,小心得在家裡試背著,還是覺得無法接受。硬著頭皮去退貨,店家只問為什麼想退?我說顏色跟在店裡差太多了。就退了~~~

還有一兩次購買衣服,大家都知道服飾店的鏡子很騙人,在店裡美得像朵花,回到家裡的確是朵三八阿花;

退貨過程也非常平順。

在茫茫海衣中挑到第一順位,第一順位都不順眼了,還要去屈就第二順位?

而且店家也不問理由,要講理由可以講個100個聲淚俱下的理由,但內心只會翻白眼說你不要再演了,還不就是後悔了!!!


兩國文化不同當然法條也不同,這是否也是素養的不同?

我可以保證我要退貨的商品的完整性;

是否台灣太多店家權益受損而產生的條文。


正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購物本來就要慎重,但是,有時候在店裡看的,跟在自己生活環境裡看得真的不一樣阿。

後續當然是去換貨了,乖女兒挑了皮夾送老爸,只是這皮夾的背後不只是有孝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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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アマン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